案情2:2008年12月26日,某公司驾驶员驾驶该公司刚买的桑塔纳轿车,行驶中因违章被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并发现该车尚未购买交强险,即责令其限期购买交强险。当天交警张某把该车开到交警大队院内,交看管人负责看管。第二天早上发现该机动车被盗,第三天上午,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股骨中断性骨折,驾驶员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车方负全部责任。给被害人造成医疗费3万余元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2009年7月,受害人将该公司与该县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二单位赔偿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在对本案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在机动车被盗期间发生,而且是在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期间被盗,机动车车主对机动车已完全丧失了控制,因此,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因盗窃车辆的犯罪嫌疑人不明,因此,该损失应由保管不善的公安机关全部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由于对涉案物品保管不善造成机动车被盗,而且在被盗期间发生事故,存在过错,应负一定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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