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也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其中许多条条款款都与现有的一些民法有交集。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所以导致许多车主在车险理赔时由于种种漏洞而未能拿到应有的赔偿。
一、法与法之间的不协调,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在立法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一些条款缺乏充分论证,致使《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就存在缺陷,其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与现行的《保险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也不相协调,甚至相互矛盾。
第一,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与(保险法》相矛盾。
很显然,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的相关理沦和规定并不能适用于强制保...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