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现场查勘后没有定损,车主自行委托其他公司定损并维修,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付。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主杨女士机动车损失保险金5万余元。
2009年6月,杨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附加保险等险种。今年6月,杨女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当日,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评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杨女士支付查勘费300元、救援费365元。此后,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损。
7月2日,杨女士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损,确定损失金额为52500元。7月13日,杨女士委托某汽车修理公司对车辆进行了修理。
保险公司称,杨女士未经其同意自行修车,对单方评估的维修价格不予认可,不同意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自行修理被保险车辆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评析>>>
依保险合同应得赔付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因碰撞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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