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车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险车辆驾驶员的情况,如果投保人错误陈述或申报
1、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自保险期限开始起的保险责任并可解除保险合同;
2、响到保险人决定费率水平且投保人因此得到了相应的费率优惠时,如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投保人保单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计算赔款,并有权自发现错误告知之日起将费率恢复到优惠前的水平;如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将费率恢复到优惠前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缴纳保险费,否则无论保险合同是否签订,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缴纳保费者,应在保险单上详细约定缴费时间及金额,如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实缴保费与保单保费的比例计算赔款。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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