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未更改 并没加重保险责任
昨日,承办该案的高新法院法官表示,从立法目的看,《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汽车转让需变更车辆保险合同,其宗旨在于方便保险企业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在于以此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责任车险的制度宗旨具有社会公益性。
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转让后,行驶证依法变更,驾驶人员也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保险未更改并没有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从而加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所以被保险车辆转让未办理保险变更,并不能让保险公司免责。
值得提醒的是,虽然审理结果确认了被保险车辆转让未变更保险、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但是有关当事人在车辆转让时,仍应强化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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