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先生驾车送喝酒的朋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人员来到现场后,闻到车里有酒味,声称张先生是酒后驾车。张先生表示没有,保险公司人员则要求张先生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喝酒,或者把当天的行踪告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调查,否则无法理赔。
评析: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此可见,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局限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方面,保险公司在此方面的调查,理应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配合。
而张先生遇到的情形中,保险公司想要了解的是张先生是否酒后驾车,如果确定是酒后驾车,那么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这个问题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问题,并非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因此,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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