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报案。对于未及时报案而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者,对于保险人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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