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车主行为增加危险程度,未尽告知义务,拒绝赔偿
一审判决:车主存在重大过失,应担责30%,保险公司赔38000余元
终审判决:车主不需担责,保险公司赔54000余元
车没熄火,车门没关,车主刘先生将汽车停在幼儿园门前去接小孩。不料,前后仅有2分钟时间,车辆便没了踪影。警方立案后未能侦破,车主便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车主的行为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车主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车主刘先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改判车主刘先生无须承担责任。
接小孩车未关门未熄火 离开2分钟被盗
2007年8月28日下午4时40分,刘先生驾驶北京现代小汽车经过龙岗区坂田街道某幼儿园时,看见自己的孩子正准备乘坐幼儿园的班车回家。刘先生便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去接孩子。当时,他的停车地点距幼儿园班车仅10米远,刘先生没...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