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定损 保险公司下调赔付金
在保险公司第一次向投保人出具的《理赔书》中规定,投保人修车后,须把车送回保险公司检验,并将更换后的旧配件交回保险公司。但通过对原告修理后的车辆进行检验发现,该车散热器、正时皮带、冷凝器、电子扇风圈等7大部件并未更换,因此认为,该车的修理费用远远低于更换配件的费用。因此保险公司经过二次定损认为,总共应赔偿投保人9541.6元。
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此前制作的定损单中对修理费用的估算是按照将车辆损坏部分全部更换零件的费用标准作出的。修理厂认为没有必要更换配件,修理可以有效缩减事故损失。因此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第一次定损金额赔付投保人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修理旧零件的费用显比更换新零件的费用低,所以原告比照确认书所主张的修车费肯定高于实际支付的费用,也就不能按照此前确定的费用数额进行赔偿。况且原告投保的车辆是其租赁的,不能排除原告借此获取超额保险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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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提交了修车清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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