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8日,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轿车一辆,当日下午支付了25.73万元。其中包括了由代办投保手续的费用,在获临时移动证后于当日将车提走。第二天,销售公司代蒋先生在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该车保险手续,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止。殊不知,蒋先生却在2007年5月29日下午驾驶新车至上海中山环线以内永兴小马路路口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产生住院医药费2.4万余元。经交管部门认定,蒋先生负全部责任。蒋先生认为是因销售公司代投保不及时导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造成了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2.4万元。 点评:虽然双方对何时办妥投保手续并未作过约定,但销售公司按交易习惯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代办投保手续予以完成,以保护购车人的利益。蒋先生在没有明确得到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的前提下,仍然驾驶刚购买的新车至临时移动证禁止的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存在过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但双方对销售公司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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