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于2005年6月11日与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原告将其拥有的斯太尔重型汽车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其中主险为: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附加险为:车上责任险和自负额条款(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05年6月11日零时至2006年6月10日二十四时止,被告收取原告保险费13205.21元。
2005年12月4日18时许,原告的车辆在河北省石家庄地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刘某死亡。死者刘某亲属向事故发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判令孟某赔偿第三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2万元,石家庄中院维持了原判决,孟某已经按判决履行了全部的义务。
原告孟某以二级法院的判决为依据,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第一、孟某在被死者亲属起诉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该诉讼费用不予理赔;第二、二级法院的判决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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