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顾先生驾车不慎与大货车碰撞,经交警部门协调后,他与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同意对方在交强险内承担2000元修理费和医药费。之后,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便以事故双方已达成私了为由,只按协议进行理赔,拒绝承担顾先生近万元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昨天,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保险理赔与当事人的私了协议无关,该保险公司必须按实际情况赔付顾先生9984元。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私了协议对负责理赔的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顾先生与该运输公司在交警部门支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仅仅限于事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他接受运输公司2000元修理费和医药费的赔偿,并未明确放弃对保险公司的权利,故仍有权向有关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权利。
主审法官表示,随着《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的实施,市民遇到交通事故进行私了的越来越多,广大司机朋友要特别注意,私了协议只是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保险理赔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必须按有关规定如实赔付,一旦发现保险公司以私了协议为借口逃避赔...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