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2日,李洪生驾驶其雇主孙宏延(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承包经营的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吉A41543牵引吉A1216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哈高速公路155km+800m处时,与正在此处施工的胜建公司的雇员即原告李传新(山东农村居民)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右侧2-10肋、左侧1、3、4、6、7肋骨折等人身损害。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洪生和原告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于受伤当日入昌图县第一医院、2天后转入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2月19日出院,发生医疗费14,541.06元。同月26日,铁岭辽北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原告右侧2-10肋、左侧1、3、4、6、7肋骨折构成Ⅷ级伤残。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投保车辆一方对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的限额为50,000元,赔偿医疗费用的限额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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