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通常的概念中,肇事者加害者是赔偿者,受害人才是受偿者,而发生在苏州市的本案却颠覆了人们的惯常思维。
苏州市某公交车司机在倒车时不幸将送他上班的妻子撞倒,并轧在了车轮底下,他妻子当即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该肇事司机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
就在大家为该司机一家的不幸遭遇一洒同情之泪时,该司机却与他三岁的儿子以及岳父母一起,联名将他所在单位公交公司和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由于肇事司机开公交车系职务行为,被告公交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司机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部分,应当由被告公交公司予以赔偿。”
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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