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市区某企业业务员陈红在乘坐公交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红受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扬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被判决赔偿陈红各项费用47206元,连同市公交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6220.3元,陈红合计获赔63426.3元。因陈红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起诉,另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27日9时许,陈红乘坐市公交公司30路公交客车时,该车在市区文昌路与淮海路交叉口与他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陈红不幸受伤,被送往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抢救。2006年1月9日,陈红转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下腓分离;右膝外侧半月板部分损伤,滑膜皱壁综合伤。出院医嘱:休息半年(其中卧床休息三月);继续石膏固定;功能锻炼;随诊(周二下午)。市公交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6220.3元。其后,陈红又去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检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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