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5日晚,江苏省扬州市的高先生将帕萨特轿车停放在居民小区自家楼下。次日晨,高先生发现盗贼撬坏了车辆的两个车门及方向盘,幸亏因为解码器烧坏而未能把车子盗走。为此,高先生花了3993元修理费。
不久,高先生向华安保险扬州公司提出理赔,但华安保险扬州公司拒绝了。2007年4月10日,高先生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安保险扬州公司赔付汽车修理费。
在法庭上,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争议焦点:1、适用何种保险条款?适用全车盗抢险是否以全车盗抢既遂为要件?2、绝对免赔率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针对争议焦点一,高先生认为,应适用全车盗抢险,且不应以盗窃既遂作为保险赔偿的要件。华安保险扬州公司认为,由于高先生的全车未被盗走,故不能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在被盗的过程中造成的车辆部件受损,应适用车辆损失险条款,而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约定故意行为导致车辆受损的,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解决双方纠纷应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其理由是:1、行窃者偷盗全车的意图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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