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了保费的商业车险,却要在缴费次日才能生效,武汉一消费者将这一保险行规诉至法院,近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保险公司败诉。
这也是武汉首次对商业车险“缴费次日才生效”的行规说“不”。2006年8月15日,消费者明先生上午买新车投保车险,晚上出车祸撞人致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单次日零时才生效”。明先生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投保人)的解释。此外保单上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在缴清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被认定无效。
武汉索佳保险索赔公司负责人程华清称,交强险同样存在“真空期”问题,他们打算为此上书国家保监会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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