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市民王先生放在小区院内的尼桑皮卡车离奇自燃并烧毁,有关部门认定车辆故障引发火灾。尽管所投车险中包括自燃损失险,可皮卡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迟迟不赔付,黄岛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保险费66000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市中院驳回。支付相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又代位求偿起诉车辆销售商和厂家。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再次上诉。近日,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上诉请求再次被驳回,维持原判。
2005年12月,家住黄岛的王先生在岛城一家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尼桑皮卡车,并向山东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年的车险。2006年3月11日凌晨3时30分许,停放在小区院内的皮卡车突然自燃,尽管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扑救,但车辆还是被烧毁。交通消防部门鉴定认定车辆存在故障引发火灾。王先生认为,车险中包含自燃损失费,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但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迟迟没有履行。
2006年8月,王先生向黄岛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费66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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