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前,投保人为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从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实施后,却未主动要求对保险内容进行变更,那么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予赔偿?近日,虹口法院对一起车主诉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认为保险赔偿是根据其在事故中过错大小对第三者所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所有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均可在保险限额内全额受偿。
2002年11月,孙忠向银行贷款购买了辆小客车,按银行要求其一次性投保了5年零2个月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其他附加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万元,缴纳保险费共计43252.74元。2007年7月27日,孙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伤,经认定应承担50%的责任,共支付赔偿金58900元。嗣后,他向保险公司理赔,公司以其未投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为由,仅向他支付了保险金4,261.95元,其中车辆损失险项下赔款1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3261.95元。
孙忠认为,其2002年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国家尚未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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