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3月,张某将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座位险等险种。同年5月,原告驾驶该车辆与他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将乘车人江某从该车座位上甩出车外并被该车碾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评析]
本案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张某驾驶不当致江某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异议,问题是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还是应按车上人员座位险进行理赔?亦即江某从座位上被甩出车外致伤,是否是本案保险事故中的“第三者“?
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理由是: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江某是车上的乘客,属车上人员,但江某在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并被该车碾压致伤,此时已置身于车辆之下。因此,江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应认定江某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车上人员座位险理赔。理由是: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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