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律师事务所(被保险人)与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以下简称B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工作人员余某因公独自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因陈某横穿高速公路,余某躲闪不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事故地交通执法部门就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陈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余某不承担责任。
死者家属对“责任认定”不服,以保险人、被保险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法院根据民法和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人按交强险进行赔偿,费用为11万元;被保险人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的10%,金额为20627.50元。
判决生效后,被保险人找保险人协商赔付事宜,要求保险人支付下列费用:法院判决交强险不足部分的20627.50元;为处理事故支付的尸体检验费、车速鉴定费、检验费、(拖车)施救费、修车费,共计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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