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李某通过车行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缴纳保费927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3月1日零时至2004年3月1日零时。2003年3月3日,李某又直接到保险公司增保了车损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等险种,共补交保费6635元。保险公司为此出具了批单,并注明批单自2003年3月4日零时生效,但未写明截止日期为何时,也未告知其收取的保费已按保险公司的理解扣除了两天及费率上浮3%。
投保车辆发生火灾,并被完全烧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发生火灾的日期在保险责任期限之外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这起保险赔偿纠纷仲裁案中,双方当事人发表了如下意见:
被保险人认为:按照保监会核准的费率标准,投保车辆的全损险一年保费最多不超过205元,而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费超过这一数额。依此情况判断被保险人已缴纳了足够一年的保费,完全有理由认为车辆全损险的保险期限应从2003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04年3月4日零时止。保险事故发生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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