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搬家公司将其一辆吊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2001年3月9日晚,该搬家公司为某绣花厂搬迁机器设备。在吊装一台大型机器时,因高度不够吊车多次伸长吊臂。当时天色已晚,能见度降低,吊车操作员不慎将吊臂触及空中高压电线,致使4名手扶机器的装卸工人遭电击受伤,其中一人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评析:
本案中所发生的伤亡故属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无疑,只是事故类型较为特殊,并非常见碰撞、倾覆等。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中并未列明“意外事故”的类型和范围。依保监会对2000年7月实施的《车险条款》的解释,意外事故是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性事件”。本案中,吊车无疑是在使用过程中接触高压电线,导致了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应当认定为发生意外事故,而且吊车操作员依法应对该起事故负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理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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