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公司出资50万元成立了汇众印染厂(系独立法人),由海德公司人事部经理张新出任厂长。为工作便利,5月海德公司购买了一辆别克汽车配给印染厂使用,该车产权属于海德公司,海德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车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海德公司。12月,因印染厂欠东方建筑公司工程款10万元,建筑公司强行将别克汽车开走。张新害怕被调离厂长位置,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汽车被别人偷走,后又向海德公司谎报。海德公司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合同支付了理赔款8万元。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张新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新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活动,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张新不属上述三种人的任何一种,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但张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新不构成犯罪,因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是海德公司,张新并未参与,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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