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不明,事故的责任比例、原因和性质应由谁来证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日前,市民白某因投保车辆受损,多次向保险公司理赔无果而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90067元及赔款滞纳金。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白某赔偿金190067元。
2007年6月28日,白某的轿车在温州市区景山公园盘山公路自来水厂附近地段发生翻车事故,车辆损坏严重。经车上乘员报警,交警部门随即派人到现场勘察,发现肇事司机不在现场。同时,为该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也派员对现场进行了查勘,事后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其核定车损为165779元。白某实际支付了修车费用162450.43元,加上增值税款27616.57元,共计190067元。2009年4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了事故发生的事实,同时认为事故车辆驾驶员无法确定。
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交通事故是因白某的过错造成无法查明驾驶员身份,无法认定事故的责任比例、原因和性质。因此不愿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交通事故有关事实、成因、当事人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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