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驾驶货车倒车撞到正骑摩托朝他驶来的姜某,造成姜某伤残九级。5月13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某、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16435.82元和157707.25元。
●事件
2008年9月29日,原告姜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赣A7xxxx两轮摩托车由民和镇颜石桥方向经进里公路往池溪方向行驶,当行经进里公路常湖村委会路段时,遇被告江某驾驶赣F5xxxx货车头南尾北由道路南侧往道路北侧方向倒车,在此过程中原告姜某身体与赣F5xxxx号货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姜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姜某受伤后住院治疗50天,花去医疗费2.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经进贤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江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姜某在本次道路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说法
2008年9月2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江某在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姜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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