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男子蒋某醉酒驾车撞死妇女秦某后逃逸,虽然肇事车买了交强险,但秦某家属向天安保险桂林市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蒋某醉酒驾车逃逸“为由拒赔。秦某家属遂起诉保险公司及肇事方索赔,桂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偿。报道见报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有人认为,法院判决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事故受害人得到有效赔偿;也有人认为,如此判决会纵容醉酒驾车等违法驾驶行为,不利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受害人:
判赔体现“以人为本“
恭城的俸先生下岗后以驾驶三轮摩托车载客维持生计。他给本报发来信息说,2008年2月12日,他驾车与一名在校大学生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后,身受重伤。对方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仅支付了2400元,他因此陷入无钱医治的困境。他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同样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对方无证驾驶。他已向法院起诉索赔,目前正在二审中。这个案例让他看到了胜诉的希望,法院这样判决才能真正使受害人利益得到保障。
横县的韦先生是有车族,平时非常关注交通方面的法规和判例。他看了报道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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