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提示 免责条款不再怕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撒手锏”。在保险行业推荐时,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常常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等到理赔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对”。
而按照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醒目提示。比如在合同中用粗体或者其他引人注目的方式将免责条款“提炼”出来。尤其是免责条款中的专业术语,犹如“天书”般,非常人能领悟,这时尤其需要保险业务员的“挺身而出”,细心向车主解释其中“玄机”,不然,可能导致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失效,可谓“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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