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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