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际惯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U-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我国立法看,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纂金是机动车贵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由政府设立救助基金也是各国或地区的普遍做法。如1955年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及我国台湾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6条均规定特别补偿荃金的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一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救助基金的设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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