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车价收保费,按折旧价办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出现在车险保单中已是屡见不鲜,但并非所有车主都会被这一条款“盘剥”,原因在于这一条业内司空见惯的赔付规则针对的只是不足1%的汽车全损车主。
然而,这样的低概率的事情还是让江师傅碰到了。2009年9月,江师傅所保车辆出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包括清障费、高速施救费共计54954元,然而由于购买年限较长,汽车折旧下来的价值只剩下了三万多,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只肯赔付12500元,无奈之下,江师傅起诉至锡山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老车子买新车险 “高保”望能“高赔”
2009年5月,江师傅为自己的载货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责任限额即为新车购置价172600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5月19日至2010年5月18日。签署的保单中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三种方式中选择,而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种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第二种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所谓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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