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其一辆康明斯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右后轮胎压飞一块石头,击中右侧路边行走的马某,造成马某头部受伤。马某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4700元,王某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就马某的治疗费用提出索赔申请。
评析:
保险车辆的轮胎压飞石子将第三者打伤,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担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此种事故是否构成了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
第一个问题的特殊性在于,此类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当事人既无交通违章行为,也无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认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对该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保险人王某与伤者马某进行分担。在双方无法对分担比例达成协议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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