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某保险公司于2003年4月承保了李某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员凭个人关系,在李某未交保险费的前提下,将保单正本和保险费发票先给李某。此后李某多次以某些原因拒交保险费。同年10月9日,李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全损,10日李某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险费。为了核销该笔应收保险费,保险公司接收了此保险费。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险费为由子以拒始。张某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险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
按照当时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交付保险费。在承保实务中,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保险费交付办法。如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义务,则保险合同不能发生效力。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这正是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体现。
对于这种情况已经将保险公司登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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