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0年5月,李某将其私有的一辆红岩汽车向其所在地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险金额为140 000元。同年,2月,李某将该车卖给个体运愉户王某。事后,李某委托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经办人找到该车保脸单存根后,给王某办了保险证。次年2月该车出险,造成车辆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经济损失达217 000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发现王某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以此为由拒绝全额赔付损失,但考虑到王某不存在报取保险金的图谋,愿通融赔付其经济损失65 000元。王某不服,以拥有的保阶证为根据起诉到法院,审判结果是原告败诉。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虽然原车主李某已向保阶公司给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又给王某办理了保险证,但是由于没有办理合同过户批改手续,该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此案。理由如下:
(1)该保险合同的客体已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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