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设定对投保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机动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免责的初衷是为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但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并没有证据表明车辆驾驶人有故意或者恶意导致其家庭成员伤亡的嫌疑,完全是过失造成其亲生儿子的死亡,不存在道德风险。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5日,驾驶员叶某驾驶属于江西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租赁公司)所有的赣A大货车,途经九江市九瑞大道职业大学转盘东路口时,与同方向叶某某驾驶的赣G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叶某某死亡。该起事故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司机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叶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赣A向中国人保财险XX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了理赔,但拒绝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死亡赔偿金257320元、丧葬费10500元、处理丧事费用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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