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一)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二) 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起保日期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按双方约定修理天数为准。
在投保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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