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陈旧
我国目前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有A、B、C三套行业指导性条款,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等主险条款,以及玻璃单独破碎险在内的数十个附加险条款。
该套条款制定于2006年前,当时汽车天窗尚未普遍,且天窗玻璃价格偏高,因此在A、B、C三套产品定价时,天窗玻璃无一例外被排除在《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保险范围之外。
根据现行条款,当天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时,即使客户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也只能在车损险项下得到赔偿。由于现实中天窗玻璃的单独破碎往往存在找不到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根据车损险条款,在找不到责任方的情况下客户必须承担30%的免赔率,即只能获得70%的损失赔偿;但如果是挡风玻璃或其他的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的客户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获得100%的保险赔偿。
这个差异成为现实中理赔纠纷的焦点。
不过,虽然车主利益得到保护,深圳的财险公司却叫苦不已。“从此一家公司将要实行两个标准,深圳分公司这样赔,其它分公司那样赔,公司统一的后台运营系统都将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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