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转让,买卖双方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履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更义务,产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的瑕疵,但这不影响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险责任。
投保车辆转让给他人,但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投保合同变更手续,此种情形下,如果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是否有效?
案情
闽C5×××号小货车原为陈某所有,2004年1月,陈某将该小货车转让给刘某。但是,在转让过程中,陈某与刘某之间并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但刘某仍以原登记车主陈某的名义继续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2004年5月的一天,刘某雇佣的驾驶员孙某驾驶该车从厦门往泉州方向行驶时,与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邱某受伤、两轮摩托乘客李某死亡。
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邱某承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由刘某赔偿死者李某的家属人民币10万元,同时赔偿邱某经济损失32000元。刘某作出赔偿后,由于考虑到该车并未办理投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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