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一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第二款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二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第九·t一条规定的保险业务中的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三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它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写。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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