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公司法规
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十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七十二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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