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机动车辆相关人依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而在被保险人及其允许之合格驾驶人员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其保险人为依法经营该险种之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人为保险费缴纳义务人;被保险人(保险法中的概念)系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人,而非灾害直接发生之对象;第三者即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受害者。
根据上述概念,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具备以下要件:
I.有特定的机动车辆风险存在。在多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都指明“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①。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活动物体,经常处于运动状态,因而有较高的风险。机动车辆风险不仅产生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且可能源于人自身的行为,如酒后驾车、无一证驾车、疲劳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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