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5万元汽车购置税迟迟不予给付,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简称征稽处)不得不将北京新世纪保标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朝阳法院受理了这起新类型的催交税款民事纠纷案。
据征稽处诉称,该处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指定、北京市政府授权的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机关。2003年,新世纪公司向征稽处出具《代用户交纳车购税款资金保证书》,保证该公司依法足额交纳税款,如因公司存款不足而发生支票退票等税款不能到位的情况,公司负责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在向征稽处交付保证书后,由新世纪公司向购车人收取车辆购置税,代替购车人到征稽处交纳,之后就可以领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04年6月9日,新世纪公司用转账支票到征稽处替用户薛某交纳一辆宝马车的购置税120513元。
征稽处将支票交到银行时,被告知该支票系空头支票并被退回。征稽处与新世纪公司多次联系,新世纪公司于7月19日交付了70513元,尚欠5万元拒不给付。现此理中。
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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