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通行的《交强险条款》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能否据此推出“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该赔;而受害人只伤未残,其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不赔”的结论呢?请看以下案例。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2008)北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玉林中院于2008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7日21时30分,李荘驾驶桂KQT056号摩托车在岑玉线由新圩往北流方向行驶,韦钰驾驶桂KR0502号轿车在岑玉线由新圩往北流方向尾随李荘行驶,当双方行至新圩(岑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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