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推行“代位追偿”而言,保险监管部门采取了行政指导,而非行政强制措施,这符合代位追偿权的性质。“代位追偿”,又称为“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相对于责任人而言,是一种商事权利,保险公司可以放弃,因此,保险监管部门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引导保险公司通过行使代位权来降低经营成本。 毋容置疑,保险公司因主动或被动行使保险代位权,将对其经营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其经营成本也将随之增加,但保险公司却因此赢得了保险消费者的信赖,提升了市场形象和竞争力,难道还有比这更珍贵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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