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责”情况下的商业保险赔偿比例
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案例:A驾驶机动车京**正常行驶,遇行人B违章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行人受伤,损失共计20000元,行人全责,机动车无责。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求A赔偿B100%的损失,而A认为自己无责,且有保险,所以不应赔偿,B诉至法院。法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B医药费1600元和其他损失10000元,共计11600元,商业险赔偿另行解决。其他损失8400元,由A赔偿10%计840元,B自行承担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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