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iJ、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并、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困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人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