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其中,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底盘(车架)发生更换车辆的计税价格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免税条件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一年扣减10%;
超过10年的,计税价格为零。对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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