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该《 办法》于2006年开始实行。2011年年末,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2012年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业务。(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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