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交交强险,在车祸中即使是次要责任,也要按全责来赔。今天,绍兴县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据悉,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2007年8月5日21时30分许,黄益课驾驶车主为黄兆安的“浙DAW596”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韩汉运驾驶车主为雷笛笙公司的一辆“浙DAK277”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绍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益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汉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浙DAK277号中型普通客车未及时续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之后,黄益课向绍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汉运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全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事故发生时“浙DAK277”中型普通客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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