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乘客颜某在公交车停靠站台后准备下车,在一只脚还在车上,另一只脚刚着地时,驾驶员突然将车启动,致使颜某摔倒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全责。颜某遂起诉公交公司和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颜某损失,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颜某是从车上摔倒,摔倒瞬间属于车上人员,不应适用交强险赔偿。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是“第三者”则适用交强险,是本车人员则不能适用交强险。判断受害人是“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的依据为受害人在意外事故发生的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在被保险车辆上。本案中,受害人颜某在下车过程中摔倒,事故发生瞬间并未完全离开车辆,且事故发生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并未再受到车辆的二次碰撞,故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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